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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5-05 19:37:46 来源:网络整理 编辑:探索
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,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。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,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,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。近日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
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购买格消水泥,永定的产品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。更让他郁闷的质量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,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不合制造者索赔,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。经销近日,商索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,购买格消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.2万元。产品
2015年3月,质量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,不合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经销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,并支付了货款3.2万元。商索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,购买格消10多天过去,产品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质量楼板无法正常凝固,遂向张某反映此事,并向工商所投诉,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,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。经检验,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。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,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,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,拒绝赔偿。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,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.2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人身损害的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,在使用水泥过程中,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,依法应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43条规定,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,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,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,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,法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(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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